當貓咪飼主使用我們的諮詢服務時,視同已經詳細審閱與同意此份合約。

最後更新:2022/11/22

 

 

顧問合約

茲因群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受聘為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之顧問,提供寵物行為諮詢服務,就甲方提供顧問服務予乙方期間內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協議如下:

 

 

壹、提供顧問服務之方式

一、甲方本於專業知識,提供乙方關於包括但不限於寵物之飼養、一般行為、問題行為等寵物行為之意見與指引,提供服務形式有二:

(一) 到府諮詢服務
由甲方至乙方指定之場所,經由乙方事前填寫之諮詢前問卷、乙方提出之疑問、實際觀察飼養環境、寵物狀況與人寵互動情形等資訊來源,獲取對寵物飼養或行為之理解,並提供乙方專業意見。

(二) 視訊諮詢服務
由甲方與乙方以事先約定之視訊通訊方式進行聯繫與寵物觀察,其餘細節同到府諮詢服務。

 

二、甲方所提供之顧問服務僅包含該次雙方所合意安排之到府或視訊諮詢服務,並無後續追蹤、持續通聯或回答乙方任何疑問之義務。即使甲方為求改善效果,視實際情況無償提供乙方上述服務,甲方仍有權無條件隨時停止之。

 

 

貳、顧問報酬之給付

一、到府諮詢之報酬以每十五分鐘新台幣(下同)750元計,單次諮詢時間為一小時至兩小時,收費以此類推,未滿十五分鐘部分則不計費。

二、視訊諮詢之報酬以每十五分鐘625元計,單次諮詢時間為一小時至兩小時,收費以此類推,未滿十五分鐘部分則不計費。

三、對於位於經甲方公告提供到府服務以外地區之乙方,甲方僅提供視訊諮詢服務。

四、就到府諮詢之報酬,乙方應於預約時先給付甲方3,000元之定金;就視訊諮詢之報酬,乙方應於預約時先給付甲方2,500元之定金。以上定金應於顧問服務結束後結算,如有多退少補之必要者,雙方應於顧問服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找補之。如乙方於原預約時段之當日始取消諮詢,定金應全數沒收(按:乙方於原預約時段開始後15分鐘內仍未與甲方聯繫者,或未能於原預約時段接受顧問服務者,均視為當日取消諮詢);如乙方於原預約時段之當日以前取消諮詢,定金應沒收一半。

五、甲方如因故未能於原預約時段提供顧問服務,甲方應盡速通知乙方,並另行約定提供顧問服務之時間。

六、乙方預約後如需變更原預約時段,應於原預約時段之72小時前通知甲方,並與甲方另行約定提供預約顧問服務之時間(除經甲方同意外,應以原預約時段翌日起之一個月內為限);原預約時段72小時內不得變更預約時段,僅得取消並依前述四規定辦理。免費變更預約時段僅限一次;如再次更改,仍應於原預約時段之72小時前通知甲方,變更後之時段仍以原預約時段翌日起之一個月內為限,且需賠償定金20%之數額予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七、乙方如於原預約時段遲到,甲方仍得僅於原預約時段內提供顧問服務,且遲到期間均應按前述一及二之收費標準計費。

 

 

參、責任歸屬

一、本合約之顧問服務係甲方基於專業知識及實際經驗所提供,其內容僅供乙方參考,因各寵物體質有異,無法保證任何寵物之行為改善效果。

二、甲方於顧問服務中所建議購買之相關寵物用品或食品,僅供乙方參考,由乙方自行決定實際購買情況,因各寵物體質有異,甲方不保證寵物之使用意願或是效果。

三、本合約之顧問服務僅限於寵物之飼養、一般行為、問題行為等寵物行為之意見與指引,任何診斷、治療、檢驗、填發診斷書、處方、開具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法令規定由獸醫師辦理之業務,乙方應另諮詢獸醫師之意見。

四、如乙方因已身預算考量,提出顧問服務時間之上限限制時,乙方理解受限於時間限制,甲方將可能無法因應實際狀況提供完整之顧問服務,僅能在所限時間內盡力服務,乙方對於顧問服務之效果不得有任何異議。

 

 

肆、個資保護

一、甲方就本合約所蒐集之乙方個人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聯絡電話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乙方之個人資料),僅作為甲方公司內部行政管理或乙方違反動物保護法時向相關有權機關通報之用,甲方將保存乙方個人資料至顧問服務終止一年後,並限於臺灣地區使用,利用對象限於甲方之負責人或受雇人;乙方得隨時就乙方提供之個人資料向甲方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

二、為進行個案分享或專業人士之間討論,乙方同意甲方得在隱去「足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乙方個人之資料」之前提下,與第三人公開分享或討論個案資訊。

 

 

伍、其他

一、甲、乙雙方如因故須變更本合約內容,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訂之。

二、甲、乙雙方之基本資料、組織結構有重要之變更時,應由變更之一方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他方辦理本合約之變更。

三、甲、乙雙方依本合約所為之書面通知,應以書面方式送達當事人於本合約所載之通訊地址。

四、凡因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五、本合約由雙方實際磋商並審閱至少七日後合意訂定。

 

 

立合約人

甲 方
名 稱:群物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5127280
地 址: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482號15樓之4
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葛雁

 

 

乙 方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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